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强化提升办学特色,大力培养人才匠贤,更好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国高职院校目前颁发的主体证书仅有毕业证书,代表的是学历,“副学士证书”体现的是学力,可作为毕业证书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授予副学士证书制度,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注重培育学生的思想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促使学生德技并修、匠贤并进、全面发展。
第四条 凡是我院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且完成规定学业、达到较好考核水平的学生,均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副学士证书。
第二章 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开展授予副学士证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由分管教学、学工等院领导担任;委员若干,由与培养学生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系部)领导担任。学院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听取全院师生对副学士证书授予工作的意见;
(二)研究制定授予副学士证书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
(三)审议并发布授予副学士证书名单;
(四)研究处理授予副学士证书的争议;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副学士证书授予条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完成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颁发副学士证书:
(一)所有课程成绩一次性通过,无补考及重修;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三)专业核心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四)毕业项目成绩良好(75分及以上);
(五)职业素养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
(六)在校期间须完成 1个创新项目;
(七)获得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合格证书;
(八)获得本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
(九)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的,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必修课平均成绩可降低至70分及以上:
1.获得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
2.获江苏省三好学生、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
3.获得过苏州市级以上(含苏州市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文体比赛等二等奖及以上,经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
4.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授予的个人奖项,经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
5.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主持人及成员,或获得校级创新项目二等奖及以上的主持人、获二等奖及以上两次的项目组成员。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副学士证书,经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认定并公示通过后,可授予副学士证书。
第四章 副学士证书授予评审程序
第八条 副学士证书授予的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副学士证书授予条件,对申请的学生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副学士证书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二级学院(系部)内公示三天;
(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进行联合复审,允许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对其不能授予副学士证书的原因进行核实,保证副学士证书授予工作的严谨、公正及公开;
(三)教务处向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副学士证书学生名单,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院级公示后,由学院颁发副学士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副学士证书发放每年6月举行一次,对于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获副学士证书的学生,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条 证书编码按照国家证书编码相关规定进行。我院副学士证书编码为16位,其组成结构为“学校代码5位+级别1位+授予年份4位+流水号6位”。
第十一条 副学士证书遗失不补。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