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为充分发挥我院人才优势,引导学院教职工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突出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特色,促进我院教师教科研能力的提高,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的所有纵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下达的项目中我院承担的项目。
第二条 纵向项目的认定
1. 国家科技部、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立项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视为国家级;其他部委,须几部委联合立项课题,可视同国家级。
2. 省科技厅、教育厅立项课题,可视为省部级;其他省厅局,须几厅局联合立项课题,可视同省部级。省部级课题主要包括江苏省科技厅课题、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课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
3. 省辖市科技局、教育局立项课题,可视为市厅级;其他省辖市市局,须几局联合立项课题,可视同市厅级。市厅级课题主要包括省辖市教育、科技主管部门课题,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高等教育教改立项课题等。
4. 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吴江区教育局、科技局、市委宣传部等下达的项目,可视同市厅级。其他区局立项课题,可视为区局级。
5. 对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的认定:
所有半官方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部门下达的课题,统一认定为区局级课题。
第三条 纵向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所有纵向项目经费,均须进入院财务审计处科研账号,纵向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必须是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未在教务处备案、项目经费未汇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在教科研工作量化、评优考核、职称资格晋升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二章 纵向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
2.具有所申请项目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基础和稳定的研究队伍。
3.每位申请人不得申请(或参与)2项以上(含2项)同类纵向项目。
4.申请人有同类未按期结项项目的,不予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 纵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2. 教务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申报要求及时发布通知,受理申请。
3. 申请人须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填写《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纵向项目审批表》。各系(部)负责人应对本系(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按时报送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4.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备案、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申请人须慎重填写申请书中项目组成员一栏,该项内容将作为教科研工作量化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本院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本院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教务处备案,以便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由教务处对项目进行初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推荐。
1.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研究领域分布、申请者和所在团队的研究实力及产学研合作研究基础,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
2.优先推荐符合国家、省科技计划优先发展领域的项目。
3.优先推荐以往申报成功率高、完成项目情况好的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4.优先推荐申报书撰写完善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中的专利申请费用部分,在项目合同书中应单独注明;若拨款单位没有预留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项目组应预留该笔费用供申请专利使用。
第三章 纵向项目管理
第十条 纵向项目的立项,以相关部门的批准通知或任务书为依据,项目经费到帐之日起生效。正式批复的任务书需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规定组织和实施研究工作。根据时间要求,完成阶段报告、结题报告,并按任务下达方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教务处、财务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实施期间,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发生重要变更,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开出版或发表与纵向项目相关的学术专著、论文及其他成果时,应按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所有获批纵向项目实行建档管理,包括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项目组成员教科研工作量的认定等。纵向项目的认定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组负责人均需按要求建立研究档案。项目研究档案主要包括下列相关资料:
1. 项目的开题报告、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 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关技术资料、图片、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等。
第四章 纵向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组应按项目任务书中的计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结束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在规定时间前递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经教务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验收。如需要聘请院外专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教务处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结题时间不得延期。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须继续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向教务处备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纵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导致研究计划不能及时完成,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报请项目主管部门予以中止、撤销项目,并酌情取消以后纵向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结题后,在不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报成果奖励。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批文下达后,申请人须填写《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申请表》,学院按规定提供配套或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经费配套
1. 正式立项(有批准下达的正式文件或通知书)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项目,学院均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2. 立项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
3. 如果项目下达部门已有研究经费配套要求的,学院原则上按文件要求给予配套。
4. 纵向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配套:国家级项目配套比例为1:1.5,省部级项目配套比例为1:1.2,市厅级项目配套比例为1: 0.5;市厅级以下项目视情况酌情予以配套。立项资助项目的配套金额设上下限额,上限为: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2万元、市厅级1万元。经费配套下限为0.2万元。
5. 对于学院支持的立项无资助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按以下方式配套研究经费:国家级0.5万元,省级0.3万元,市级0.2万元。
6. 同一项目多级立项,只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若是在院级项目立项后申报成功院级以上项目的,资助额为补差额。
7. 对各级各类子项目的认定及资助。
(1)项目申报书上必须出现“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院在职教职工。
(2)子项目必须有纵向项目下达部门的正式批复。
(3)符合上述条件的子项目的级别,在原项目级别上降一个等级,配套或资助经费参照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办法进行。
(4)用于学院建设发展专题的项目经费,由学院主要领导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使用
1.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执行《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系(部)主任和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的共同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要做好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记录,在规定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建设经费。
3.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教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将不予拨付剩余款项,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4.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财务审计处应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5.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购置固定资产类商品及非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设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所购仪器、设备等,产权归学院所有。
6.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办法。
7.项目研究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教务处要及时向财务审计处提交应办理经费结算的项目,财务审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并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同时根据要求报送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由财务审计处将其转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帐户。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1. 学院财务审计处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对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全额成本核算,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手续和帐目,确保项目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2. 教务处、财务审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院内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办理。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实行全过程审计。
3.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项目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者,或在教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研究成果属职务成果,归学院所有。研究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院的同意,需要委托其他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所在系(部)商定,由学院审批并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鉴定的,由学院组织进行有关鉴定事宜。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研究成果,可申报学院成果奖励,也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申报成果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为充分发挥我院人才优势,引导学院教职工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项目,突出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特色,维护学院和教职工在横向科研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项目,是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第二条 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须进入学院财务审计处帐户,横向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未在教务处备案、项目经费未汇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在教科研工作量化、评优考核、职称资格晋升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 横向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合同
第五条 签订横向项目合同须采用规范的合同书。横向项目合同的条款按照科技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文本签订。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组的技术水平、研究能力、完成时间、经费支出等进行分析测算,与委托方初步洽谈并拟订合同书初稿,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初审,教务处复审,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七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权益分配,必须明确验收条件及违约责任。我院依据横向项目合同可享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重大科研开发合同和风险性大的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1.我院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我院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2.违约金额超过到学院帐户经费总额的合同;
3.有损学院利益的、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书原件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同时填写科研项目任务书,教务处按任务书要求进行目标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认定在项目经费到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应以合同中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对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若教务处审核合同时,认为项目使用学院科研资源(设备、人力等)较多、对学院正常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影响较大的,收取横向项目到帐经费的5%作为学院的科研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报销:
1.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预算和本管理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系(部)、教务处、财务审计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横向项目经费到帐以后,由财务审计处发给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本”,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如果横向项目在使用经费时需要学院提供发票,学院按规定收取税金。
3.横向项目报销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系(部)负责人初审,教务处进行项目审核,财务审计处对票据复检,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3. 横向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报销凭据都应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须依法纳税。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承担者必须努力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期合同。此类项目验收,以委托方开据的合同履约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效,需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如需进行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写出申请报告,由教务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和其服务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在不违背合同约定情况下,其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报成果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有与有关法规抵触的,以有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条件
第二条 科研项目以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应用研究为主。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三条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院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级。已经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科技厅等有关方面立项课题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申报者作为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项,主持、参与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主持院级科研项目未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系(部)推荐:项目申请人填写《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表》交所在系(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系(部)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推荐。
(二)专家评审: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到场进行答辩;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申报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三)网上公示: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进行一周的网上公示。
(四)审批公布:公示结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以《申报书》为基础,填写《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宏观管理、系(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系(部)负责科研项目的推荐和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确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由系(部)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由学院科研基金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分期划拨,批准立项后划拨4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40%,项目验收通过后划拨20%。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执行《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系(部)主任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的共同管理使用责任人,责任人要做好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记录,在财务制度和《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教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将不予拨付剩余款项,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财务审计处应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购置固定资产类商品及非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设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所购仪器、设备等,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自项目立项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
(三)自行中止研究工作;
(四)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期限半年以上;
(五)拒不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提交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后可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及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但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教改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属职务科研成果,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变相转让。科研成果完成人将其职务科研成果转让出售给他人的,必须由教务处对外签订合同;转让收入的40%纳入学院科研基金,40%奖励对完成该项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20%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允许,泄露本院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出售、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的,学院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的科研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的科研项目。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时结项,按科研项目立项预期目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准备好完整的研究成果材料,交所在系(部);
(二)各系(部)组织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系(部)审核,并签署系(部)意见。
(三)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现场汇报和答辩。
第二十七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整改计划表,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学院将组织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学院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支持,但学院已投入的经费额度将扣除,不重复划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院级科研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院级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院、系(部)、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院长及学院科研、财务审计分管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院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院财务审计处、教务处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系(部)是教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系(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相关设备、图书资料的登记、管理,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审计处、教务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比例。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审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院教务处、财务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教务处根据相关部门的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网站建设费:指网站建设所需的费用,按审批后的预算执行。
2.仪器设备购置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3.实验材料费:指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费、样品检验费,项目所需实验耗材等费用。
4.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购置、资料收集费用。图书资料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5.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括会务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6.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7.咨询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劳务支出的费用(项目组成员除外)。咨询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8.论文版面费:指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版面费,能在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万方数据等三大网检索,注明项目来源及编号,关键词、文章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
9.专家评审费:指用于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检查、验收、评审等费用,评审费一般为10%。
10.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维护等费用。
11.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院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院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比例。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教务处和财务审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财务审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院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报销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系(部)负责人初审,教务处进行项目审核,财务审计处对票据复检,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在项目通过鉴定之前,报销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3。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结余在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为学院所有,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均以学院现有的条件为基础,大件设备(如电脑、照相机等)原则上不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应在购置前对其用途及使用率加以论证。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购置此类物资设备,必须按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使用权归项目组,项目完成后归项目主持人所在的系(部)使用,产权属学院所有,仪器设备、软件等经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后方可报销费用,图书资料经图书馆登记方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