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院级科研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参照《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院级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院、系(部)、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院长及学院科研、财务审计分管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院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院财务审计处、教务处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系(部)是教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系(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相关设备、图书资料的登记、管理,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审计处、教务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比例。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审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院教务处、财务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教务处根据相关部门的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网站建设费:指网站建设所需的费用,按审批后的预算执行。
2.仪器设备购置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3.实验材料费:指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费、样品检验费,项目所需实验耗材等费用。
4.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购置、资料收集费用。图书资料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5.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包括会务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6.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7.咨询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劳务支出的费用(项目组成员除外)。咨询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8.论文版面费:指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版面费,能在中国知网、维普资讯、万方数据等三大网检索,注明项目来源及编号,关键词、文章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报销费用超过2000元须转账支付。
9.专家评审费:指用于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检查、验收、评审等费用,评审费一般为10%。
10.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维护等费用。
11.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院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院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比例。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教务处和财务审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财务审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院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报销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系(部)负责人初审,教务处进行项目审核,财务审计处对票据复检,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在项目通过鉴定之前,报销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3。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定项目结余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结余在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为学院所有,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均以学院现有的条件为基础,大件设备(如电脑、照相机等)原则上不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内,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应在购置前对其用途及使用率加以论证。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购置此类物资设备,必须按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使用权归项目组,项目完成后归项目主持人所在的系(部)使用,产权属学院所有,仪器设备、软件等经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后方可报销费用,图书资料经图书馆登记方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