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院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发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开具的票据要分项目填列,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如果无法分项目填列的,应附对方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
二、报销的票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票据后写明事由,再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固定资产的购置、大型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的维修、重大项目等的支出,须符合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付款时须提供合同。
三、 教职工出差的报销审批
(一)报销差旅费,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应如实填写部门、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往返时间与地点等内容。报销凭证后所附的票据只能是车船票、住宿费,要整齐、平整靠左上对齐粘贴,并在粘贴单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内容必须一致。会议费、餐费等发票须分开单独审批。
(二)教职工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或火车(高铁、动车)一等座、软卧以上座位,如特殊原因需乘坐的,应事先由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
(三)报销会议及培训费用时,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单。
(四)出差费用报销时,应先经财务审计处结算中心票据审核,并加盖“票据已审核”章后,再按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差旅费原则上在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报销。
四、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院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实验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统一办理,其中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专用材料等的购买,其他一般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购买,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自行购买专门设备的,需由专人负责登记并管理。
购买固定资产须由部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院领导同意,交由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办理。报销时由采购归口部门经办人员到财务审计处办理付款手续。发票须有经手人、保管人(验收人)、采购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时须附有购买合同、固定资产(材料)验收单。
五、科研经费的报销手续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科研经费下达后到财务科领取科研经费本,须严格执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报销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申报,系部负责人初审,教务处进行项目审核,财务审计处对票据复检,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六、零星小面额发票的报销办法
教职工持有同一事项两张以上同类小面额发票,可填写《小面额发票汇总报销单》,将小面额发票整齐、平整靠左上对齐粘贴在其后,并在粘贴单上写清楚事由、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报销人、证明人签字后,先由财务审计处结算中心进行票据审核,并加盖“票据已审核”章后,再按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各部门根据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如加班费、考务费、临时工工资、津贴等费用须符合学院规定,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审计处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原则上不得代签代领。
八、教职工报销额度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原则上通过转账汇款进行结算。如涉及教职工个人费用,财务审计处在审核报销手续后集中于一周内将费用汇入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九、教职工因工作需要需向学院借款时,应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预借超过2000元以上的现金时,借款人应于前一天下午3:30分之前预约,以便及时提取现金。教职工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借领者应及时办理销帐手续。
十、对于发票、收据不合法、填写内容不完整、报销手续不完备、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粘贴不规范的,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十一、为了及时进行会计凭证的复核,财务审计处每天下午四点半以后不再受理报销业务,需进行内部结账。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