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深入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其他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审议决定上报学院招生计划。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学院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召开招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章程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文件精神,按照学院事业发展要求,科学统筹学院招生总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对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编制分院系、分专业招生计划,应重点考虑近3年各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及就业质量,各招生专业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各院系学生规模、班额及生师比、办学条件等因素。
第九条 编制上报学院招生章程,并经省教育厅审定、教育部备案后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录取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具体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学院纪检监察室、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批次以各省审核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各专业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录取考生;所有考生的录取条件均要符合各省公布的投档录取标准,并严格按照程序完成调档、阅档、预录、退档、录取等各环节工作。
第五章 招生宣传及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宣传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彰显特色、正面宣传、信守承诺等原则进行,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落实的招生信息,不得随意向考生曲解招生政策,更不准随意向考生及家长做出任何承诺。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普通专科院校招生工作发展趋势及政策变化,根据学院办学情况制定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对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运用社会媒体开展线上、线下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 各招生片区(院系)要发挥招生宣传的主体作用,认真分析专业目标定位、招生现状及发展实际,凝聚院系共识和团队合力,引导教师员工关心和关注招生工作,选拔推荐优秀教师积极参与招生工作,全方位宣传专业优势、区位优势和人才培养目标,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十七条 严格录取通知书寄递管理,学院招生办公室会同邮政单位准确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收件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规范寄递程序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人专管。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使用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递;原则上应邮寄给考生本人(或家长),由考生本人(或家长)凭有效证件签收。应全程跟踪邮件收发状态,确保邮递全过程可查询、可溯源和邮件安全。
第六章 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文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网上录取工作安全平稳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场地选择安静、安全、管理完善、相对封闭的地方,且录取场所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第二十条 严守保密制度。严格考生信息管理,严禁泄露、售卖考生信息;任何人未经许可,在信息公开之前不得将任何录取信息告知他人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做好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和完善以“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章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严格录取纪律。招生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应严守教育部“六不准”“十严禁”和“30 个不得”禁令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学院的招生章程,按时完成录取及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校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