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严格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核实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第六条 预算经院党委会通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院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预算支出的内容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院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是: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年区财政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可能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各室处、各二级学院(系部)应配合财务处,编制本室处、本二级学院(系部)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于上一年的12月30日前报财务处。
第九条 财务处在汇总各室处、各二级学院(系部)上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基础上,于1月20日前编制完成学院新一年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最终按业务归口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部门执行。
第十条 各处室、各二级学院(系部)专项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合理调配资金,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房屋修缮、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事先申报预算,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数和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决算付款。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事前监督、事后考核,财务处由专人编制预算执行汇总报表,并及时将预算执行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的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省教育厅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教学收入,即通过学历教育或培训服务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它教学收入。上述事业收入按照规定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管理服务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其它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处室、各二级学院(系部)不得截留收入,不准私设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院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照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预算数代替。
第十九条 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按学院相关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呆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学院财务处应会同院办、教务处、后勤处等,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及时缴财务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私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应会同院办、后勤处、各室处、二级学院(系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码三相符。涉及固定资产移动的,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应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批准,进行资产移动登记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处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资金变动的情况,以及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利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院相关制度改革、内部机构岗位的变动等与时俱进适时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