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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系部对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各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校收到材料后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新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一)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由学校通知新生至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实行学分制,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生学习年限最长可六年(含休学期限)。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不含休学期限)。
第三章 成绩记载与考核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和考核,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考核,均按百分制评定和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根据课程特点综合评定。分几学期讲授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和记载(注明“补考”)。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均以60分记载。补考是指在学期结束考核中未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的,已取得该课程学分的不予补考。
第十三条 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通知开课系(部)。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可再次重修。重修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和记载(注明“重修”)。重修时如与本年级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批准允许部分免听课,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和完成实验实训。对已修且取得学分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并按较高分记载成绩。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对应的学期无重修所需的课程,该课程重修学生(未取得学分者)达20人以上可单独组班,少于20人则提供答疑,自学后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准补考,一律重修。平时测验作弊者,该次成绩以零分计,能否参加期末考试,视本人表现,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系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较高级别的英语考试及格者,其低于该级别的英语补考不及格按60分记载(注明“补考”);凡江苏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必须参加校内英语必修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其校内必修课程英语考试不及格时,按60分记载(注明“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应重修。学生必须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重测一次。学生毕业时体育课程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训达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课程成绩注明“取消”,直接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申请者应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上交自学资料、习题作业,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系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一般在开学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坚持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系(部)、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成果、学生参加考证、竞赛所获得的证书及奖项、学生取得的专利证书、学生在网络公共平台上取得的MOOC证书、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相关学期项目等均可根据《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办法》认定与转换为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诊断证明,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评定视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缓考请假或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系(部)、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 “专转本”、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选拔推荐优秀专科层次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专转本”考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专转本”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根据《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年注册前集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
(一)一学年结束,取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累计学分与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当学年要求的总学分差距小于15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15学分者,给予留级处理。
(二)两学年结束,取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累计学分与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当学年要求的总学分差距小于30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30学分者,给予留级处理。
学生留级后按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也可在注销原成绩的基础上重读。不及格课程一律重读,以重读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后,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后,允许跳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困难或去社会创业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凡因病予以休学的学生,须出具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须再办理休学手续,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报告、休学证明等材料(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查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暂停招生,可转入学校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 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数少于16学分的;
(三)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的学生除外;
(四)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按学校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六)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按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退学的学生,均须办理退学手续。允许学生申请试读一次,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系与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可编入低年级退学试读。
(一)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退学试读只限一次,试读年限为一学年。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专业或转学事宜;
(二) 试读期间,试读学生暂不注册,按试读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试读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三) 试读期满,达到升级标准者准予在试读年级注册,同时恢复学籍(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达不到升级标准者,取消试读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四) 退学试读期间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五) 退学试读期间违反校纪应予处分者,取消试读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六) 试读学生应按试读所在年级学生收费标准缴纳试读费,中途停止学习或取消试读资格者不退试读费。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系写明退学原因,由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九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告知书的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根据规定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进行毕业鉴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毕业鉴定时允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在达到毕业要求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毕业。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参加补学换证考试,每门课程补学考核允许两次;毕业项目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可申请回校补做两次。课程补学考核、毕业项目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按考核及格之日填写,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可为学生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